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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张宏先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6907086172)
你承包我公司的肥西县花岗镇红堰村安置点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审计单位最终审定工程价款金额为20760464228元(不含设计变更、签证及材差调整等费用)现我公司特声明,请你对该结算价款进行确认,否则,对你怠于确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不限于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迟延付款损失、第三方因该工程诉讼我公司及你本人造成的损失等等,均由你个人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二0二四年一月二日
你承包我公司的肥西县花岗镇红堰村安置点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审计单位最终审定工程价款金额为20760464228元(不含设计变更、签证及材差调整等费用)现我公司特声明,请你对该结算价款进行确认,否则,对你怠于确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不限于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迟延付款损失、第三方因该工程诉讼我公司及你本人造成的损失等等,均由你个人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二0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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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信息刊登于2024-01-04的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