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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张颖(410103197801220621)于2016年7月14日在郑州市城东路4S店用一辆车牌号为豫AOP122的红色00车进行置换,至今4S店未办理过户手续。现本人声明:自本内容见报起10日内.请4S店及此车现使用者与我联系,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此车再产生任何问题,必将追究4S店和现使用者法律责任。声明人:张颖日期: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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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信息刊登于2024-03-04的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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