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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致:湖南省安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廖军、刘红,效有我公司与湘潭有方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我公司根据申伟遗留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潭中民三初字第 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湖南省安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廖军、刘红享有的债权及相应的一切从权利(含本金1380万元、利息284706.1元、逾期贷款利息按日利率0.0375%自2014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诉讼费 116742元等权益)全部转让给湘潭有方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请你向湘潭有方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清偿相应债务。特此通知。通知人:湖南东宝贸易有限公司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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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信息刊登于2024-02-29的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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