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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和:本院受理原告杨素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2023)苏0830民初8663号1,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盱眙县人民法院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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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信息刊登于2024-01-19的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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