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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多理原告刘华平与夏秀峰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鄂0982 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夏秀峰退还原告30万光,你不承担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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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信息刊登于2024-01-26的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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