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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田鹏程:因你方自行停止营业,人员不知去向,且拖欠租金、水电费等与承租商铺有关的费用,符合出租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现向你公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一、解除你方与我公司签订的《乐汇城商铺租赁合同》。二、你方应当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7日内,自行清理承租商铺内的物品,结清租金、水电费等与承租商铺有关的费用,交还商铺。逾期我公司将自行清理你方承租商铺内的物品,自行收回你方承租商铺。三、我公司收回商铺前你方应付而未付的租金、水电费等与承租商铺有关的费用,我公司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讨的权利。特此通知。
深圳市联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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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信息刊登于2024-03-01的中国商报